事业单位在编代理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代理人员一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及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额的30%提取。其中单位缴纳25%,个人缴纳5%;
2、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额参照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作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
3、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委托,负责代收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每半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结算一次。
4、申请缴纳养老保险的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和六月底前,分两次向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 5、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和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由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程序:
1、代理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中心。如以前缴纳的为企业养老保险,由本人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区人才中心办理转入手续。如以前缴纳的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人直接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到区人才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代理前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在我中心办理立户手续。
2、人才中心根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其档案工资,核算缴费基数和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同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卡片》。
3、委托人事代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以现金或转帐支票方式将养老保险金划拨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险金帐户;
委托人事代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直接将养老保险金缴至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4、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收到养老保险金后,向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开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凭证》,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5、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每半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进行结算,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上记载缴费情况。
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及程序: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也可由本人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之间选择。
2、每年的7月1日到至次年的6月30日公布一次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为11529元/年,月平均为960.75元/月)。
3、目前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8%。
4、如以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缴费出现中断现象,应补缴养老保险金,补缴基数按照补缴时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代理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
5、人才中心应在收到养老保险金的当月,填写《泰州市市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将本月所收取的养老保险费连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第三联,一起缴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收取养老保险费后,发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向代理人员收取工本费5元),并在手册上记载缴费情况。
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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