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人事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关于转发市人事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作者:泰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在继续贯彻执行2002年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市新增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贯彻“人才强市”、全面推进沿江开发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实施人才工程,大力引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优秀毕业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远发展聚集人才。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毕业生要求自主创业的,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发给统一印制的《泰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并凭《毕业证书》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费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经市、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经市、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由毕业生自办或合伙进行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毕业生自带科研成果和资金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自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获得贷款后可优先享受政府贴息,同时,可优先获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五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由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毕业生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其办理流动转介手续。 对弄虚作假骗取有关优惠待遇的,一经查实,收回《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和改善服务,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要为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考评、身份认定、工龄计算、出国政审等一条龙服务。对于到非公有制和股份制企业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原则上不受学历条件限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户口可挂靠到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上。 非公经济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应随到随办,对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的单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 积极、稳妥地做好各类地招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此类毕业生的就业原则上按泰政发(2001)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对泰州师专2003届地招班毕业生,纳入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计划。到乡镇学校和非公办学校就业的,由市人事局签发派遣报到证。到城区公办学校就业的,由市人事局签发聘用报到证。 妥善解决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问题。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指导性安置。 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 四、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力。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对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 各学校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形势的宣传力度,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
新闻出处: 泰州市人事局。 |
(发表日期:2003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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